小水电贷款,是指向经营小水电站的个人或企业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电站购买、兴建、改建、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及资产重组而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非自然人作为小水电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每年按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年检手续,并年审合格。
2、信誉良好。
3、小水电站依法成立,能提供地方政府、水利、环保等有关单位关于兴建小水电站的立项批复文件等证明小水电站合法性的资料。
4、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5、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能提供电站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产权明晰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其中,用新建电站作抵(质)押的,电站的工程总量必须完成90%以上,并发电上网,抵押率不超过电站整体评估价值的50%;用其他可办理有效抵(质)登记手续的财产作抵(质)押的,电站的工程总量必须完成60%以上,抵押率根据情况,按《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2018年版)》规定执行。
6、有较好的小水电站经营管理能力,并与市、县供电局签订购售电合同。
7、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愿意将电费收入通过开立的账户进行结算,自觉接受贷款行对账户资金监管使用的监督。
8、满足《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2018年版)》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作为小水电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肇庆市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原则上为小水电站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管理者。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能提供电站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产权明晰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其中,用新建电站作抵(质)押的,电站的工程总量必须完成90%以上,并发电上网,抵押率不超过电站整体评估价值的50%;用其他可办理有效抵(质)登记手续的财产作抵(质)押的,电站的工程总量必须完成60%以上,抵押率根据情况,按《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2018年版)》规定执行。
3、信誉良好。
4、小水电站依法成立,能提供地方政府、水利、环保等有关单位关于兴建小水电站的立项批复文件等证明小水电站合法性的资料。
5、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愿意将电站全部经营收入通过开立的账户进行结算,自觉接受贷款行对账户资金监管使用的监督;
6、有较好的小水电经营管理能力,并与市、县供电局签订购售电合同。
7、满足《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2018年版)》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用途:电站购买、兴建、改建、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及资产重组。
三、贷款额度:根据装机容量、电费收益、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其中以自然人作为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实施细则(2018年版)》中关于单户最高额度的规定。
四、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并不得超过小水电站的开发使用权年限。
五、担保方式:采取质押、抵押方式,提供电站资产、其他合法财产作抵(质)押。
六、贷款利率:根据我行的贷款利率定价,给予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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