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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生意”贷款
2020-07-23

 “好生意”贷款,是指本行向怀集县内商贸流通及相关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发放的,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业务。

一、贷款对象:怀集县内商贸流通及相关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手续,原则上在该商圈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在该行业从业2年以上; 

(二)借款人具备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为用款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和控制人; 

(三)借款人原则上具有授信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居住期超过12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况除外); 

(六)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可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包括生产和经营中流动资金、自主创业所需资金、经营性物业装修及完善配套等用途。

四: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范围、现金流、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方面综合确定。

(一)以信用方式发放的,单户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或法人保证的,单户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借款人经营项目所在的商场、项目管理方或商圈协会做保证人的,单户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追加房产抵押的,除保证额度外,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房产评估价值的60%。

五、贷款期限:依资金周转情况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六、贷款方式:“好生意”贷款额度可循环,一次授信、随贷随用。

七、担保方式:主要以保证担保为主,担保方可选择自然人担保、商户互保、商场担保和库存商品质押担保等任意一种或多种组合担保方式,但不限于以上的担保方式。担保条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自然人担保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担保人原则上具有授信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居住期超过12个月以上; 

2、担保人有稳定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具有很好的担保能力; 

3、担保人从事合法的职业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做保证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非借款人直系亲属或与借款人在经营上无利害关系; 

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商户互保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担保人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担保人具备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为担保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和控制人,担保人及其配偶、所经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良记录; 

3、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做保证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与借款人经营上无利害关系; 

5、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商场担保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手续齐全,无拖欠税款行为,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2、拥有科学、规范的物业管理团队,对商户具有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 

3、具有成熟的商业氛围,客流量充足;           

4、摊位(档口)出租率达95%以上,摊位(档口)月租金水平在70元/平方米以上; 

5、商场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所有借款本息额; 

6、商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60%; 

7、近三年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含)以上。 

8、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担保方式 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八、根据我行的贷款利率定价,给予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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